我与去年8月应聘于一家商场工作,起初与它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两份都由它保管。后来,在合同还未到期的情况下(今年2月份)商场勒令全体员工递交辞职报告改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用人单位也改成各自所属的专柜,但只有我所在的专柜一直未签。自递交了辞职报告工资也由专柜的供应商直接发给我们。现在(6月),该供应商突然解雇我,而商场方面又说我现在已经不属于商场不于理会,请问我该是否该或得相应的赔偿?是商场还是该专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