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在广东省茂名市区西粤南路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是连一楼储物间和地下车位(小车位)一起购买的。现在该小区大部分业主还没入住,但物业公司要求地下车位不能停放摩托车,说是他们物业的领导要求的,让业主必须将摩托车放入储物间,但由于个别业主的储物间位置、大小等的问题基本无法放入摩托车或者放入两台摩托车,而且小车位的物业管理费我们按要求每月交足给物业公司,小区内也没有摩托车固定停放的地点,只能露天放置,并且物业公司说这也只是临时放的,不能长久。请问物业公司没经业主同意是否有权利单方面要求业主不能将摩托车放在自己家的小车位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该物业公司是否已经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