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路运输中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需特殊防护的货物,共分为九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等。承运人是指负责此类货物运输的铁路企业。
根据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铁路承运业务的,须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资质许可。申请条件包括:
申请人需提交多项材料,如安全评价报告、政府审查意见、培训合格证明、运输安全分析报告等。铁路管理机构在审查后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后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则通知申请人。
被许可人需严格遵守铁道部的规定,遵守安全管理措施,并接受铁路管理机构的监督。若发现设施设备隐患、从业人员不齐等问题,将暂停业务并整改;严重违规行为可能导致资质撤销,甚至面临罚款或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另有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 17 号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