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冲突,这叫双重保险。
双重保险又称为复保险,其具体内涵在学理和立法例方面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将双重保险界定为: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且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超出保险标的价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双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但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第41条第4款将双重保险界定为:双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扩展资料:
在双重保险下,发生损失保险人须进行分摊,分摊方式有以下三种:
(1)比例责任制,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
某保险人的责任=(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损失额。
(2)责任限额制,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
某保险人责任限制额=(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和)×损失额。
(3)顺序负责制,即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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