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和规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电力行业为应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监察体系并对电力生产全过程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进行监察。第三条 安全监察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并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生产、建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第五条 各电力生产、建设企业(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网、省电力公司(局)、部直属或归口管理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第六条 网、省电力公司(局)安全监察机构由网、省公司(局)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机构企业行政正职主管。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网公司(局)所属省公司(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接受网公司(局)和部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成员符合安全监察人员条件,人员数量与生产、建设的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
2.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装备,如计算机、照相、录音、录像、摄像、监察车辆、通讯工具等。第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实的负责人变更,应事前征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第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实行资质审查制度。由下级单位填写《安全监察机构资质申报表》及《安全监察人员情况表》、并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报上级单位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资质每四年复审一次。发现安全监察机构有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时,上级单位有权随时撤销对其资质的认可,并限期整改,重新申报。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网、省公司(局)安全监察人员应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发、供电企业安全监察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师以上职称;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人员中应有半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2.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3.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建设专业知识,有3-5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4.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等。
5.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察工作强度。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部审查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部发放一类证书并在部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由网、省公司(局)审查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网、省公司(局)发放二类证书并在网、省公司(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第十四条 第一、二类安全监察证书由部统一印制,发放条件和发放办法由部另行规定。第三章 职责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察口部门,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定期向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报告本单位安全情况。第十六条 负责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标的贯彻执行。第十七条 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负责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用具用厂内运输设备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第十八条 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第十九条 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度;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用的提取;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第二十一条 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应后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第二十四条 及时应用通报、快报等形式进行事故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应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四章 职权第二十五条 有权参加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对是否做到“三同时”和是否达到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进行监察,具有安全“一票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