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可以再次要求立案侦查吗?

关于刑事案件,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可以再次要求立案侦查吗?2017年5月一公司员工涉及到职务侵占一案,5月25日抓获,同月26日关进看守所。嫌疑人将自己的房子以30万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并签订合同以最后司法机关确定金额来多退少补,其中5万元待房屋过户后被害人再交与嫌疑人,同时嫌疑人也收到被害人的谅解书。在公安机关两次退侦,检察院一次延期起诉,再长达6个多月之久后,最终确定金额为13万,同年12月15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归还除侵占被害人13万和5万房屋过户后再付的起他12万,但是被害人以最终金额不准确,还需查实为由迟迟不付钱。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被告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第二次立案侦查吗?嫌疑人还会被关进看守所吗?嫌疑人怎么才能要回剩下的钱?

第1个回答  2018-01-02

正常情况下,该案已经了结,不存在再把嫌疑人收押的问题,到于涉案财物,以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为准。刚作出决定时,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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