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家俱厂上班是干计件的,是私人厂,老板不给接工资能去劳动局告他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5

我们在家俱厂上班是干计件的,是私人厂,老板不给接工资能去劳动局告他吗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首先第一点你说你在家俱厂上班是干计件的,首先要看你们签订的合同里是怎么约定计算工时的计算方式,如果劳动合同里约定的是计件的,还要看计件的单价有没有公开,计件单价必须能保持公司全体员工有百分之七十的员工都能完成,并且计件时的工资不能低于劳动法。第二点你说你们是家俱厂,是私人的,能不能去劳动部门投诉,要看这个家俱厂有没有在工商不能登记注册,如果登记注册了,就是合法的企业,就可以投诉的,老板不给你工资,肯定是可以去劳动局投诉的啊 ,希望我的意见能被采纳,谢谢?

劳动法我在私人厂上班我辞职老板不准走可以告他吗?

可以告他,告他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也可以直接报警。

可以,你提前三十日书面提交辞职报告,如果三十日后老板不让你走,你可以随时走人,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家俱厂上班没签劳动合同可以算工龄工资吗?

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合同,那么工龄问题,要咨询单位老板,看不看他给你计算工龄。而且工龄这个东西,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连续计算。不然,在企业上班,那么每到这个公司,都要重新计算工龄

我在一家俱厂上班拖欠我工资不给

蒐集相关证据以及劳动关系证明上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在私人工厂上班,老板强制星期天加班,不去就罚款,没有签合同去劳动局可以告他吗?

可以到劳动部门告的。
加班应该取得职工的同意,如果单位强制职工加班,属于违法,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举报。

我今年去杭州上班。和厂里的人吵架就没做老板不给我工资。我能不能去劳动局告他

劳动局是根据事实情况来判断和处理的,你可以举出你的考勤卡,你的工资条,这些足以证明你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凭众人胡说,怎么能掩盖得了事实的真相,只要有劳动争议,就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解决。

家俱厂老板欠工资不给怎么办

1、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
3、单位应该在全额支付工资外,还应加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 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91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你好!我们这个老板无故克扣我们的工资!怎么办?我们是家俱厂计件的

工资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且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拖欠克扣工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滞纳金。

厂15号结业,老板拖欠工资,我们11号去劳动局告,劳动局的人说我们不用上班了,我们这算旷工吗

不属于旷工,因为用人单位违法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不需要告知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除支付工资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工龄工资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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