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婚姻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11

大陆配偶基於婚姻关系与台湾配偶共营生活,与台湾社会及家庭建立紧密连带关系,有别於一般大陆地区人民。为维护大陆配偶本於婚姻关系之生活及财产权益,其继承权应进一步予以保障,爰增列第五项,明定大陆配偶继承或受遗赠,不适用有关总额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之限制。

经许可长期居留之大陆配,得继承不动产;所继承之不动产,为土地法第17条第1项各款所列土地者,并准用同条第2项但书应於三年内出售之相关规定,否则将依土地法第73条之1标售之相关规定。

至原条文第四项但书有关国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大陆地区继承人不得继承之规定,考量应优先兼顾台湾地区继承人继承权益,对於大陆配偶之继承,仍应予适用。

长期居留已调整时间: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满四年,且每年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期间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请长期居留。

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者,居留期间无限制;长期居留符合下列规定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连续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以上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您再行询问(以上系本人拙见,本人系执业地政士=坊间俗称代书及开业之不动产经纪人,目前亦服务於地政事务所服务台义工迄今已有十年时间,希有助於您案件之解决)。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五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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