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异

如题所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通常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来源,法官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相反,英美法系将判例法视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官在判决中会参考先前的判例。制定法在英美法系中虽为正式渊源,但在实践中常居于次要地位。(2)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倾向于制定全面的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单行法规的形式,不倾向于编撰包罗万象的法典。(3)法律分类。大陆法系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本分类。(4)诉讼程序。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着积极主动的角色。相比之下,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和被告为中心,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仲裁人”角色,不直接参与争论,这一程序又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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