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要求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2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2个回答  2020-10-09

继5月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后,银保监会再次围绕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对其保前风险管理和保后监测管理两大内控管理环节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快速崛起,融资性信保业务逐渐发展成为财险企业新的增长点。与此同时,融资性信保业务中存在的承保风险大、风控水平低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埋下“爆雷”风险。

在《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确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上,银保监会出台“两个指引”,以期实现覆盖保前、保中、保后的全流程管理。

1、保前风险管理:严堵风险审核漏洞

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产品销售不规范、保险公司独立风控能力不足、合作方管理缺失等问题,《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下简称“保前指引”)分别在销售管理、核保管理、合作方管理、产品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这六个方面作了细化要求。

在销售管理中,保前指引通过明确投保提示的重要内容和线下“双录”时销售人员的操作内容与步骤,以及给予投保人充分的投保选择权等强化销售环节的透明性。另外通过在产品管理中要求保险公司严格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及须在保险条款中列明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保费的计算公式等,保前指引也意在充分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在核保管理中,保前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包括核保流程、准入标准、风险分类和额度管理等在内的核保政策,与此同时通过明确全流程业务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信息安全性要求,以从核保制度和业务系统两个维度强化风险审核的独立性。

在合作方管理中,保前指引通过明确销售代理机构、数据服务机构、抵质押评估第三方、追偿机构等合作方的合作要求和管理要求,以避免风险在保险公司内外部传递与蔓延、“斩断”保险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风险链。

2、保后监测管理:规范保后管理工作

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中监控标准模糊、违法催收追偿、消费投诉攀升(今年二季度,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保险消费投诉33732件,同比增长26.86%)等问题,《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下简称“保后指引”)分别在保后监控、逾期催收、理赔处理、追偿、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

在保后监控中,保后指引将保后监控分为个体监控和整体监控两大方面,分别通过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预警机制的标准、个体监控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系统建立保后监控指标和标准。

在逾期催收和追偿中,保后指引对催收追偿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提出了严格要求,通过明确催收禁止情形、委外追偿管理内容,以及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追偿回溯评估机制等,保证催收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监管层面,保后指引还要求保险公司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相关的逾期、代偿等信用信息。

在理赔处理和投诉处理中,保后指引通过明确理赔投诉流程及标准、投诉处理分级管理机制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工作机制,确保消费者理赔得到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得到有效回应。

3、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管加码

不难发现,“两个指引”旨在系统减少、预防融资性信报业务中的道德风险、违约风险以及保险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引导其回归保障本质与增信初衷;而通过扭转保险公司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监管也致力于预防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系统性风险。

此前,《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全面收紧了对保险公司资本和运营的要求,配套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统计制度也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银保监会再发两大指引,更是以高标准、严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内控管理体系。由此,融资性信保行业俨然进入“洗牌”元年。

在“一个《办法》两个指引”的双重作用下,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准入门槛和经营要求全面抬高。这有助于降低违约给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帮助保险公司规避违约风险较高的业务,在逐步消化存量风险的同时控制增量业务风险,从而改变近年来融资性信保从“香饽饽”沦为“烫手山芋”的尴尬局面、推动融资性信保行业平稳发展。

随着“一个《办法》两个指引”的先后出台,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须具备相应的组织架构、人才队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覆盖保前、保中、保后的全流程风险管控。相信随着融资性信保回归“保险姓保”,阵痛之后其也将迎来行业规范后的“第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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