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2)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13

  培训费由培训单位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七、工资兑现办法

  1、执行学徒期、见习期工资的工人,经考核达到初级工标准 的,在学徒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时兑现初级工工资;学徒期、见习期满,经考核不达初级工标准的,延长学徒期、见习期,直至考核合格,再转正定级、兑现相应工资。

  2、其他技术工人,从确定技术等级的次年1月起兑现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申报条件,执行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晋升技术等级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其中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后岗位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新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

  执行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可比照机关同岗位工资档次人员晋升技术等级后新确定的岗位工资档次,执行事业单位相同档次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如:事业单位某工人现技术等级工资为中级工5档,晋升高级工后,应比照机关中级工5档人员晋升高级工后新确定的机关高级工岗位工资档次,执行事业单位同档次的高级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本办法下达前晋升技术等级的人员,现工资如低于按本规定确定的工资,从2003年1月起按本规定执行。

  (2)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项申报条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标准的,晋升技术等级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其中机关工人可将现岗位工资档次直接套入新技术等级相同的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人可将现技术等级工资档次直接套入新技术等级相同的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3、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已确定过技术等级并继续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可从调入之月起比照调入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末确定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直接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军人或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可先按不高于本单位同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发给临时工资,待确定技术等级后,再从次年一月起按本单位同条件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

  l、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经考核合格确定技术等级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1994年10月11日以前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前已取得政府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且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经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复核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也可以发给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2、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作年限、本工种工作年限、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按虚年计算。

  3、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以本人从事的主要工种岗位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相近工种的本工种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4、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从取得本技术等级《证书》当年起开始计算。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项申报条件,考核合格取得《证书》的,其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按5年以上对待。计算至2000年,工作年限7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及以上的技术工人,其在初级工等级岗位工作的年限也按5年以上对待。

  2001年取得《证书》的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项申报条件者,本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从2000年起计算。

  复员军人直接分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的,其低一级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按5年以上对待。

  4、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需要改变工种的,按管理权限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在相近工种间改报。

  5、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下年度可不培训,直接参加不合格科目的考核。

  6、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在聘任期间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合格的,只发《证书》,不兑现工资。待其解聘后继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时,再兑现工资。今后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时,本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从取得《证书》当年起计算。

  7、长期临时工取得《证书》后如何兑现工资,由用人单位决定。

  九、申报程序

  市(地)、县(市、区)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工考核的,首先由所在单位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考核,合格的,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审批表》一份,送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工种分类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登记表》一式五份,经市(地)人事局审查,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汇总,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进行资格审查。 省直单位申报考核的人员,参照以上程序,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报送。市(地)、县(市、区)以下单位人员申报中级工、初级工考核的程序由市(地)人事局确定。

  十、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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