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以下简称沿线区域),是指本省所辖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
  在沿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防治和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治理、水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第四条 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相应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扶持与生态补偿机制。第二章 规划与水质监控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水环境状况、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水环境容量及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治污项目与投资概算、分阶段实施目标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水污染防治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计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污水资源化、面源污染控制、生态修复与保护等专项规划。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下列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一)优先或者鼓励发展的产业名录;
  (二)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
  (三)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污染严重的农业投入品名录;
  (四)培育湿地、草地、林地等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名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名录,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和措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体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调水期内输水干线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
  在输水干线途经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河流入湖口、重点保护河段,应当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作为评价考核水体断面水质状况的依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十二条 水体断面水质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证水质尽快恢复。
  因污染严重造成本行政区域的水体断面水质明显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停止该地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停止审批的期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地水体断面水质的改善情况确定。第十三条 实行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求,将沿线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
  一般保护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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