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国家司法考试模拟题3(试卷四) 1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1-17
卷四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
案情:2001年,某市人民政府为了促进该市的玄武岩石材料企业上规模、产品上档次,由其下属的办公室作出鼎政办(2001)14号文件,批准下发《某市工业领导办公室关于2001年玄武岩石板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文件规定,该市玄武石材有限公司要为年销售收入为10万元以上的10家企业,每家全年增加供应玄武岩荒料500立方米;要为每年销售收入为500万元以上的21家企业,每年全年供应增加供应玄武岩荒料300立方米。该文件以通知的形式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事处、市直有关机关单位和龙安开发区管委会。(该市矿山每年开采的玄武岩荒料仅有9万立方米,都由该市玄武石材有限公司负责给本市的920家石材加工企业,平均每个加工企业只能得到不足98方)
该市石材加工企业点头龙胜石材厂不服该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玄武岩石板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鼎政办(2001)14号文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在该案中点头龙胜石材厂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3.案件审理期间,该市人民政府又作出鼎政办74号文件,决定停止鼎政办文件的执行,是否属于准许?
4.玄武石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5.本案中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何种判决?

二、(本题15分)
案情:居住在香港的甲伪造了大量人民币,准备偷运至深圳出售牟利。运载假币的渔船刚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甲即带人用砍刀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并迅速携带假币4000万元在走私团伙的掩护下逃到内地某市。
乙见做假币生意来钱快、利润高,于是以做生意为名从同乡丙处借来8万元人民币,经人介绍从甲处购买了120万元的假币。但是,由于当地政法机关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持续开展,乙所购买的假币一时不能出售,无法归还丙的欠款,丙多次追讨,乙主动提出用一定量的假币偿还债务,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乙用假币80万元丙抵消欠款。
在当地某国有公司任会计的丁听说乙手上还有40万元的假币,就挪用本单位的某项工程款5万元,购买了这批假币。然后,丁又使用其中的30多万元假币去购买毒品并贩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50万多元。在与贩毒分子交易完成后,丁安排其好友戊(在市某信用社工作)从毒贩手中领取贩卖毒品而非法获取的50万多元,应丁某要求同时也为自己完成揽储任务,戊将该笔资金全部存入自己所工作的储蓄所。为表示对戊的感谢,丁某将其手头剩下的8万多元假币以1:8的比例半送半卖给戊,戊乘工作之机,分批次地将该批假币调换为真币,以供自己挥霍。
问题:分析上述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本题15分)
案情: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与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问题: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四、(本题20分)
案情:甲、乙、丙三人相约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装,约定甲出资100万元,其出资构成为:人民币30万元,甲的劳务作价2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乙以其拥有的服装类注册商标“红星”出资,评估价为100万元。丙以机器厂房出资,评估价为50万元。经商定,三人决定分期缴纳出资,第一期缴纳注册资本的12%,由甲以货币缴纳。其余分三年缴清。若公司已成立,组织结构为:由甲乙丙三人组成董事会,其中甲担任董事长。同时约定不设立监事会,由乙为执行监事,丙为总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甲从不召集董事会,独揽公司经营大权。并通过与其弟戊签定原料供应合同,高出市场价5倍买入面料,并长期占用公司原料款累计达80万元。同时,为帮助解决其弟戊资金需求问题,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向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了担保。
问题:
1. 公司出资存在哪些问题?
2. 若丙想召开董事会,决议甲的不当行为,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
3. 丙可否以诉讼方式追究甲的责任?若可以,应按何种方式进行?
4. 若丙想转让股权以退出公司,应按何种方式进行?
5. 若无人购买丙的股权时,则丙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