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第844号]黄卫松抢劫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7

探索法律边界:黄卫松抢劫案中的“入户”定性


黄卫松,这位2003年因抢劫受罚的嫌疑人,在2012年卷入了一起争议的抢劫事件。当时,他瞄准了被害人龚某的出租房,意图抢劫财物后逃离现场。关键问题在于,卖淫女的出租房是否能被认定为“户”从而构成“入户抢劫”?


在司法实践中,"户"的定义并非一成不变。它要求既具备生活功能又具有隔离性。然而,卖淫女的出租房并非寻常意义上的家庭住所,而是为非法性交易而设立的,不具备家庭生活的核心功能。因此,法院在裁决时将黄卫松的行为视为抢劫罪,但并不视为“入户抢劫”。


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有明确的抢劫故意下入户才构成;另一种观点则强调无论入户前是否有抢劫意图,只要入户后实施抢劫都应算作;还有一种观点则综合考量犯罪故意和非法侵入性。合法和非法的“入户抢劫”界限分明,非法行为直接定性,而合法的则需区分预谋与临时起意,预谋抢劫视为非法,而临时的入户抢劫行为则不被视作这一罪名。


在黄卫松的案例中,法院特别强调了行为动机。黄卫松以嫖娼为诱饵进入出租房,尽管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但关键在于他非法侵入的是一个非法定的“户”——一个服务于非法活动的空间。他的嫖宿意图与平静地进入房屋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但这并不改变出租房的非“户”性质,因此,他的行为不被认定为“入户抢劫”。


这起案件不仅展示了司法对特殊场所性质的界定,也提醒我们,任何犯罪行为的定性都需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分析。法律的解释和应用,既需要严谨的理论依据,也离不开对现实情况的深刻理解。


撰稿人: 王永兴(黄岩区人民法院)
审编: 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专家评析: 袁长伦(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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