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由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整体指导和管理。根据条例,省一级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全省城市发展策略,制定城市规划法规和政策,协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国土和区域规划,管理大型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城市规划设计、测绘等工作,并审查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同时,他们还负责《城市规划法》和相关条例的宣传、执行监督工作。
地、州、县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则在各自行政区域内承担具体职责,包括宣传、执行城市规划相关法律和政策,负责本地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监督规划执行情况,处理违反规划的案件,参与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以及进行城市勘察和测绘工作。这些机构还负责协调解决城市规划方面的纠纷,确保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建制镇则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专注于本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这些机构在各自的层级上,共同确保云南省城市规划的有序进行和有效实施。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在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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