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历史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1


在过去的法律体系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往往受到限制,尽管他们享有与婚生子女相似的公民权。在历史上的中国、英国和美国,非婚生子女往往被视为耻辱,母亲常常被迫或被说服放弃抚养权。这些孩子有时由祖父母或已婚亲属抚养,生母则以姨母或姑母的身份出现。这种情况直到1960年代才有所改变,非婚生子女不再被视为耻辱。


在父权社会和传统文化中,生母受到的谴责通常比生父更严重,这源于对男女性行为的不同评价以及难以确认生父身份。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可能无需承担抚养责任,比如已婚女性与丈夫以外男性所生的孩子,可能名义上由父亲抚养,但实际上并非亲生。在某些允许一夫多妻的社会,非婚生子女的境遇可能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他们可能成为婚生子女。


在古代东亚,如中国、日本和朝鲜,非婚生子女与妾所生的子女被称为庶子或庶女,地位差异显著。宠婢所生的孩子,除非被纳为妾,否则可能得不到正式身份,甚至被家庭排斥。如汉朝卫青的例子,他在生父家中遭受歧视,而他的非婚生地位使得他的生母和他无法得到应有的认可。非婚生子女的命运也取决于生父的家庭状况,一些可能被视作正室的儿子,而生母可能没有名分。



扩展资料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url]婚姻关系[/url]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