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镇管理和服务水平,创建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活动。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镇管理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对城镇规划、城镇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基础设施、城镇水域、道路交通、市场监管、城镇绿化、环境保护、应急事项等公共事务和社会秩序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城镇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治理、协调创新的原则。第五条 城镇管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执法规范的城镇管理体制。第六条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创新城镇管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镇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城镇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第七条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管理工作,引导公民自觉维护城镇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城镇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第八条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对城镇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州城镇管理目标,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州城镇管理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落实城镇管理责任,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城镇管理综合整治活动;
  (三)负责辖区内城镇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四)其他应该由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的城镇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镇管理职责:
  (一)城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排水、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镇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门店招牌、城镇照明、城镇道路(桥涵)及其井具设施等的监督管理;
  (二)城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实施、违法建设治理、建筑工地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监督管理;
  (三)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堤防、河道、湖泊、水系等的监督管理;
  (六)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等的监督管理,维护城镇管理行政执法秩序;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客货运输以及物流场所等的监督管理;
  (八)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等的监督管理;
  (九)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地名等的监督管理;
  (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证照、药物回收秩序等的监督管理;
  (十一)农牧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及城乡接边地带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城镇畜禽屠宰等的监督管理;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城镇管理职责,做好城镇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落实辖区内城镇管理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城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城镇管理日常整治活动;
  (三)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镇管理相关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参与城镇管理活动。第十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城镇管理工作,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公民参与相关城镇管理活动。第十四条 对于城镇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事项,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人民政府、行委有权对城镇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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