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6-24
征收方对养殖场的违法认定和实施强拆的行为,存在缺乏职权法据,且程序违法的问题。行政机关实施强拆行政行为前,应当向当事人履行书面催告义务,且应当依法尊重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并予公告后,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启动复议或行政诉讼救济程序的情形下,才能实施强制拆除。 没有经过合法程序,也没有依法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当事人万先生辛苦经营数年的养殖场直接遭到强制拆除,毁于一旦。要想争取国家赔偿,就要先确认强拆违法。在拆迁律师张小英律师的帮助下,经过一二审诉讼程序,万先生终于为申请国家赔偿打好了坚实基础。
养殖场被突击拆迁,三百余头生猪死亡,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010年,当事人万先生与广东省某村村民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案涉养殖场所用山地、鱼塘,从事养殖、种植活动。此后的数年间,万先生一家人投入了数百万,积极建设经营案涉养殖场,并以此支撑一家人的生计。
2018年5月,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案涉镇政府直接组织人员和挖掘机,对王先生的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造成养殖场数百头生猪死亡或失踪,也使万先生一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律师介入后维权支招:想拿补偿,先要确认证收费的拆迁行为违法
强制拆除发生后,万先生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联系到拆迁律师张小英律师,并将案件委托给张律师,请她帮助自己维权。
张小英律师结合案情和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程序违法式的强制拆除案件,要想得到合理的补偿和赔偿,万先生首先要做的就是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维权程序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万先生收集整理了相关起诉材料和证据,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征收方辩称养殖场三无违建,律师提交证据证明养殖场合法
庭审过程中,我方提交了全面、有条理的证据,指出:
其一,根据万先生与村民签订的《农村土地和鱼塘租赁合同》,万先生依法取得了养殖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
其二,根据《县非禁养区需整治畜禽规模养殖场名单》,证明万先生的养殖场在非禁养区范围内;
其三,万先生的养猪场依法设置了排污设备等环评需要的设备设施,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备案;
其四,被告镇政府不具有划定禁养区和查处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法定职权;
其五,被告缺少进行环保禁养查处的职权、法律依据,且强拆行政行为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
其六,被告不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且没有任何职能部门作出认定万先生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设,并应当予以拆除的行政决定。
面对我方的出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了数份关于万先生养殖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证据,旨在证明万先生的养殖场存在用地、环评等多方面的问题,属于三无养殖场。
但从时间线上来看,在养殖场被强制拆除前,相关部门并未对万先生的养殖场进行过有关的调查和处罚,而是在强制拆除发生后,事后才由相关部门作出被告提交的相关报告,缺乏证明力。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强制拆除违法;二审法院判决维持!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拆行政行为前,应当向当事人履行书面催告义务,且应当依法尊重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并予公告后,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启动复议或行政诉讼救济程序的情形下,才能实施强制拆除。
但在本案中,征收方对万先生养殖场的违法认定和实施强拆的行为,存在缺乏职权法据,且程序违法的问题。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诉讼意见,认为案涉镇政府无法证明万先生的养殖场在禁养区内,对万先生养猪场实施环保禁养查处缺少职权依据,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着重强调,被告未依法针对万先生作出认定其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并应当予以拆除的行政决定,因此无法认定万先生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设。这就为日后万先生争取国家赔偿埋下了重要且有利的伏笔。
关乎养殖业主的身家利益,环保禁养工作的开展更应审慎
数年心血,数百万资金投入,万先生一家一直将养猪场当做自己的事业和生活保障用心经营。所幸万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确认了征收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很快取得了诉讼胜利成果。
地方进行环保整治工作无可非议,严把环保关、严格查处违法经营建设活动也应该被积极配合。但拆迁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的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时,必须时刻保持审慎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工作,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合法权益,保证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能得到全面实现。
而被拆迁人自己,也应当坚定相信法律的力量,遭遇不法侵害时,一定要积极勇敢地行使自己的法律救济权利,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