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的一份劳动合同,前面写的合同有效期是2015年2月1日起,合同最后又有一句: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落款那里并没有日期这一项,实际签署日期是2015年1月7日,那我这份合同现在是否属于无效合同?我是否可以反悔呢?合同里面的一些规定是损害了我的权益的,在2月1日之前,我是否可以找老板商量这份合同作废,重新订立新的?要是他不同意的话我应该怎么办?涉及损害我权益的内容是,前10个月每个月从我工资中扣取1000元作为培训费,共计一万元,合同到期前我单方面提出辞职不予退还。老板口头说的未到期的情况下,只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办理好交接手续,这钱可以退给我(我当时有录音),也因为这个我当时就签字了,但是后来越想越不对啊,唉~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呢?跟他提出反悔了合同作废可以吗?他要是不同意的话,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请大师指点,谢谢了!
不是的,我已经上班了1个多月了,之前没有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