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模式转型,医疗资源需求与布局相应调整,为更好地适应这一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卫生厅的最新指示,我们决定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进行再次调整。请务必遵循以下内容执行。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权限:
对于原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市辖三区设立的民营医疗机构,仍由我局管理。新审批的医疗机构将由发证机关负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需向我局备案,附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于床位数调整、名称变更、新增诊疗科目,须按照上述权限进行报批。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