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动员和组织公民自愿献血,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献血工作进行考核。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七条 血液中心、血站(库)等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其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献血者健康条件,确认公民是否符合献血要求;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血、储血、供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障献血者的健康,保证血液的质量;
  (三)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四)采集、储存、提供临床用血;
  (五)负责血液质量和输血技术的指导工作;
  (六)建立和管理献血档案。第二章 献血第八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人口比例将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分解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区(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工作任务,落实到辖区单位,并统一动员、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普通高校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应当动员组织适龄学生献血,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献血计划应当分别计算。
  驻蓉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采供血机构或其设立的流动采血点登记献血。第十一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第十二条 公民一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公民可自愿多次献血,但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采供血机构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献血者对健康检查结论有异议的,由成都市血液中心复检。第十四条 公民献血后,由采供血机构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公民献血后,可享受三日休假,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第十五条 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后,由市或区(市)县献血工作管理机构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书》;对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可以发出限期完成计划通知书。逾期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第三章 用血和血液管理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和免费用血相对应的制度,对血源、采血和供血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合理、科学用血。临床用血实行公民个人献血与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办法。
  公民在本市临床用血实行先收费再按本办法规定退费的办法。第十七条 已在本市献血的公民,其临床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
  (一)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临床用血;
  (二)献血之日起三年后,可免费享用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
  (三)累计献血量八百毫升以上者,终身免费享用无限量临床用血。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