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平原天然林,维护生态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平原天然林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平原天然林,是指分布在平原地区的原始林、次生林;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平原天然乔木林地和灌木林地、疏林地、林中空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其他宜林地;所称郁闭度,是指乔木林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第四条 平原天然林保护遵循下列原则:
  (一)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三)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
  (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原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平原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行政领导平原天然林保护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平原天然林的保护管理、恢复发展及其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平原天然林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平原天然林场(站)、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林业工作站(以下统称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按照管护权限,具体履行平原天然林的管护职责。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农业、水利、畜牧、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平原天然林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应当对平原天然林加强管护,落实管护责任。管护单位将平原天然林交由集体、个人管护的,应当与其签订管护协议,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原天然林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平原天然林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平原天然林意识。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资、捐助等方式参与平原天然林保护。鼓励开展平原天然林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国际合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农业、水利、畜牧、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林业发展规划编制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编制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时,应当将编制的依据和理由、具体内容、目标及其实施方法等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第十二条 对平原天然林应当按照其不同生态区位和生态状况进行区划界定。
  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者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地区的平原天然林,依照国家规定,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
  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或者生态状况比较脆弱地区的平原天然林,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划为自治区重点公益林。第十三条 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自治区重点公益林的平原天然林,享受国家、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第十四条 平原天然林区划界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划边界设置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区划标识。第十五条 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平原天然林,应当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区,并依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平原天然林保护和恢复的需要,有计划地实施封禁育林措施。封禁育林应当划定封育区、确定封育期,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 封禁育林措施可以采取全封、半封、轮封等形式。
  实行全封的,除育林外,禁止进行一切影响植被生长和恢复的人为活动;实行半封的,在植被主要生长季节全面封禁,其他季节允许进行放牧、割草等活动;实行轮封的,可以将封育区划区分段,轮流进行全封或者半封。封禁育林不得阻断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和牧道。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为在实施封育的平原天然林地放牧的牧民调剂或者置换草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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