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详细资料大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积体电路(IC)卡。

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民身份号码。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11.5亿人。

基本介绍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外文名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ocial security card 简称 :中国社保卡 作用 :用于社会保障服务
类型,功能,作用,办理条件,开展情况,现状,范围,问题解答,安全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 发行管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四章 套用管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六章 产品管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章 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类型

社会保障卡从持卡人类型来看,可以分为两类,即: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我国劳动保障部有关卡规划和规范的重点为社会保障(个人)卡,各地区实际发放的也多集中于个人卡,所以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卡,就是指社会保障(个人)卡。

功能

社会保障卡卡面和卡内均记载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卡内标识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就业、失业、退休等),可以记录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社会保障卡是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可以凭卡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可以凭卡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可以凭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此外,社会保障卡还是握在劳动者手中开启与系统联络之门的钥匙,凭借这把钥匙,持卡人可以上网查询信息,将来还可以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推行社保一卡通,部署扩展社会保障卡套用领域的工作。为此,该部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障卡载入金融功能的通知》。载入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在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功能的同时,还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以便促进金融服务民生,方便民众享受社保待遇和金融服务。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套用为人民币借记套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该卡卡片介质一般为接触式晶片卡,但也有银行发行介质为接触+非接触的双界面卡的社会保障卡,社保卡用晶片加隐蔽磁条复合卡的形式暂时过渡,晶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套用和金融套用。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淮,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民身份号码。从此,社保卡将加入金融功能,全国统一。 例如,北京市居民健康卡、京医通卡及北京通卡将实现“三卡合一”。此前,大多数北京市民在就医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光拿上社保卡却发现有时挂号、结算医院并不认,还需要再额外办理各家医院的就诊卡。 与此同时,本市推行了超过5年的居民健康卡、在北京市属医院范围内全覆盖的京医通卡以及主要面向本市新农合参合农民发放的北京通卡三种卡片在功能上也存在交叉和重叠。 融合后的新北京通卡分为北京通社保卡、北京通基本卡和北京通临时卡三类。北京通社保卡和北京通基本卡的发放对象为在京缴纳社保的常住居民(含北京户籍人口和非北京户籍人口),北京通临时卡发放对象则为临时来京人员。届时,北京通社保卡将包括社保套用、“北京通”套用、健康套用、金融套用、交通套用;北京通基本卡包括“北京通”套用、健康套用、金融套用、交通套用。最终这张“北京通”将成为一张多功能社会服务卡。 北京市医管局也会做好技术衔接,同时各医疗机构也会逐步完成院内读卡机的升级改造。到2017年年底,预计面向本市270万新农合参合农民的发卡率将达到85%。在北京通卡发放后,包括各大医院的就诊卡和京医通卡等将会逐步退出。

作用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职业培训等。 8.用于身份证明。

办理条件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向申领网点预约或直接前往街道(镇)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申领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申领表(集体户口市民需要携带户籍所在地警署或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咨询电话12333。

开展情况

现状

自2011年9月起,多地社会保障卡载入金融功能,社保卡更换了金融晶片,新社保卡成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截至2016年底,我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9.72亿人,2017年,社保卡还将基本实现全国一卡通。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11.5亿人。

范围

金融社保卡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包括广东、湖北、内蒙、黑龙江、山西、山东、宁夏、河北、贵州、新疆、重庆等地都开始发行金融社保卡。

问题解答

问:在使用社保卡之前,已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使用社保卡之前,已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交到单位或社保所按原流程报销,如果您已使用过社保卡就医,需同时将社保卡上交。 社会保障卡 问:门诊挂号诊疗费用不按比例报销了? 答:自2009年6月1日起,门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值得说明的是,无论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超过门诊起付线,医疗保险基金同样定额支付2元。 问:外购药品医疗费用是否持卡实时结算? 答:因外购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持卡实时结算,仍按原结算方式操作。 问:参保人员什么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可进行报销? 答:如遇有急诊未持社会保障卡、计画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社会保障卡等情况就医的,仍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不能在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要按照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问:如何读懂实时结算收费票据? 答:实时结算收费票据明细中,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按照政策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门诊大额医疗,退休人员补充保险,残疾军人补助。 “本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 1、自付一:按比例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超封顶线以上金额); 2、自付二:乙类目录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金额(如乙类药品中个人自付的10%的医疗费用); 3、自费:报销范围(即药品、诊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当次就医医疗费用总额=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本次个人负担。 问:在职转退休人员应如何进行社保卡信息变更? 答:持卡人信息,可到发卡单位所在区县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数据同步。 问:在职转退休人员没有及时变更社保卡信息会出现哪些问题? 答:在职职工退休后没有及时变更信息,在持卡就医时,仍将按照在职职工的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进行报销,这可能会损害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 问:持卡就医是否需要选定医院? 答:实行持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医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问: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起付线有变化吗? 答:持卡就医后起付线标准不变: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一个年度内只扣一个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个人只负担应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问:持卡就医后,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有何调整? 答: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没有调整。持卡就医后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摺中,个人帐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 问: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不慎将医保手册(蓝本)丢失,如何处理?如社保卡丢失,如何补办? 答:需通过单位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补领医保手册(蓝本)手续,在补办医保手册(蓝本)时,单位需提供持卡人的社保卡,区县社保中心将为其同步更新社保卡的卡内信息。 社保卡丢失需通过单位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补领卡手续,单位需同时提供参保人员的医保手册(蓝本),区县社保中心将为其同步更新社保卡的卡内信息。 问:社会保障卡到哪里领取? 答:在职人员在参保单位领卡;退休人员在原参保单位领卡;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在参保街道社保所领取;职介、人才存档人员在参保区职介、人才服务中心领卡。 问:领到卡后,发现卡内信息有误怎么改? 答:发现此种情况,多为照片与本人不符,或姓名音同字不同等。凡属上述情况,持卡人应通过单位将社保卡交回区社保中心。 问:领到的社保卡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答:将社保卡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交给单位,由其上交区县社保中心重新制卡。 问:如何查询卡内信息? 答:可持卡到卡服务网点由工作人员帮助查询,或持卡在自助终端机电子触控萤幕上自助查询。 本市社保卡服务体系主要由社保卡服务网点、社保卡服务热线、社保卡服务网站和社保卡自助服务终端四部分组成。社保卡服务网点设定在全市300多个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和18个区县社保中心及市经济开发区社保中心,方便持卡人办理社保卡相关业务;社保卡服务热线是“96102”,提供24小时开通服务;另外通过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可进入社保卡服务网站界面。社保卡服务网点和本市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内均安装了社保卡服务自助终端机,可实现查询医保信息以及预挂失等功能。 问:为什么单位中有的职工有卡,有的没有? 答:本次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为2009年2月16日零时医疗保险资料库中的时点信息,此后新参保的人员及因信息比对有误需进行二次信息采集的人员不在本次发卡范围。因此,造成单位中有的职工有卡,有的没有。 问:参保人领卡后,对持卡就医的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一些单位告知参保人在下半年或年度才能使用社保卡就医结算? 答:参保人员在领到社保卡后,即可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但在此之前如有个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应提前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问: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其手中的医保手册(蓝本)是否继续使用? 答:本市的社保卡将分期分批发放,在社保卡完全替代医保手册(蓝本)之前,社保卡与医保手册(蓝本)并行使用。医保手册(蓝本)停止使用时,将向全市发布通知予以告知。 问:本次看病忘了带卡怎么办? 答: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支付。 问:初次使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开卡的手续? 答: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办理挂号或交费的同时,社保卡即可开通。 问:持社会保障卡怎样看病? 答:首先,在挂号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费用,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其次,到诊室看病时,要向医生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第三,交费时,须将社会保障卡和交费单据一起交给结算人员,缴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最后拿到结算单据后,认真核对单据上的各项内容,收回社保卡。 问: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同时刷卡结算? 答:是。 问: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如何看病? 答:参保人员在申请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要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采集有关的信息,并上传费用明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全额收取现金,出具相关单据,参保人员持新的社会保障卡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申报。 问:持卡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如何就医? 答:持卡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现金全额交费,由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医疗费用单据,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按原流程进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问:发生工伤事故后就医,如何区分是否应当用社保卡实时结算?如实时结算了,后又被认定工伤,如何解决? 答:如果认定确实是工伤事故,应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后经由工伤保险报销;如实时结算,后又被认定工伤,参保人员将实时结算的费用办理退费,再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事后将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申报至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问:哪些情形需进行社保卡信息变更? 答:(1)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2)残疾军人新参保;(3)转换医疗保险险种;(4)特殊病种审批;(5)手册丢失补领手册。

安全设计

卡系统软体包括密钥管理系统、发卡管理系统、卡管理维护系统、交易管理接口、卡内查询系统、帐务管理、数据网路传输、清算管理、HIS(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异常交易处理功能等等。 社保卡的硬体体系结构主要包括:伺服器、工作终端、初始化设备、读卡设备、加密机等等。 该卡要求采用密码算法,采用晶片技术合作,有很严格的密钥管理体系和审批程式,造假可能性极低。 李东荣表示,就掌握的情况看,造假的可能性是极低的,这个卡要求是采用密码算法,采用晶片技术合作,有很严格的密钥管理体系和审批程式。李东荣还说,社保卡的金融套用不支持贷记功能,使用范围也是在境内。 社保卡是国家赋予个人社会保障权益的一种载体,请大家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特别是载入金融功能后,把卡借给别人就等于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对自己的权益是一个损失,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套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套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套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积体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套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套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一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二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套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套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资料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路;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套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套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套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套用领域和卡内套用档案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套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档案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一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二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档案结构划分、控制密钥载入、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三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四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五条

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套用管理

第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套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套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 *** 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套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套用,实行跨地区套用接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一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生成和管理全国通读通写档案的控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逐级分散给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子密钥。 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成和管理仅限本地区使用的密钥,以及本地区自行扩充档案的读写密钥;负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逐级分散给其的子密钥。

第三条

用于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和安全套用的加密机须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范要求。

第四条

用于存储密钥的社会保障卡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安全访问控制模组(PSAM卡)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

第五条

发卡地区须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密钥及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密钥载体的保管、使用程式;在确需将密钥载体移交给第三方使用时,须做好交接记录,签署保密协定,审核其安全管理方案,并对第三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发卡地区须建立PSAM卡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其具体信息和使用情况,建立收回、销毁机制,并对其实际使用时的物理形式、外界条件、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用卡环境安全。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及密钥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凡出现密钥载体遗失等安全事故的地区,须立即报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产品管理

第一条

社会保障卡晶片实行备案制度。发卡地区拟选用的晶片,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在社会保障卡中采用。

第二条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晶片,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晶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选择: (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 (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积体电路卡(IC卡)晶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 (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晶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硬掩膜工艺加工制造的智慧卡(CPU卡)晶片,存储器应由随机存储器(RAM)、唯读存储器(ROM)、电可擦可程式唯读存储器(EEPROM)组成,不包含其他类型的存储器; (二)支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加密算法,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三)提供晶片的厂商对该晶片具有自主智慧财产权。

第四条

发卡地区应选择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厂商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卡内作业系统(COS)和读写机具,其选定的上述产品均需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规范要求。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投入使用的社会保障卡产品质量和标准符合性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收取。

第二条

社会保障卡相关技术规范、办事流程、制度要求、卡面样式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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