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利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果我国没有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弱势劳动者的收入政府不加以干预,会有更多劳动者的收入低于目前的水平。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标准。公平正义体现在劳动领域,就是要保障广大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报酬权和基本的生存权,其中的底线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能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也即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有利于改善不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过低且增长缓慢。不仅如此,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增长更加缓慢。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处于需要一个长期努力,逐步“填平”劳动者原本就应得的报酬过程之中。
四、有利于澄清人们对“比较优势”理论的误识误解。有的批评者认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和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大幅度提升劳动力成本,从而吓跑投资者,让我国的“比较优势”在招商引资中丧失殆尽。这是一种偏颇的认识,因为,“比较优势”并不单纯体现为劳动力成本优势。
反而有利于激发职工的创造力,从而巩固中国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因为,只要劳动力成本的上升速度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比较优势”就会依然存在。
五、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要求我们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但低工资绝对不是核心竞争力。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之前粗放式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表面上看是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冲击,实际上是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使得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迫在眉睫。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如果依然想依靠低工资的优势,在产业链低端让工人加班加点“拼血汗”,建设创新型企业、创新型国家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在对劳动力成本影响微乎其微的最低工资上“打主意”,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完全背道而驰。
扩展资料: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其受益面不断扩大,全国31个省市都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克扣工人工资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
截至2018年9月份,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江苏、浙江6省份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了2000元。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2420元,为全国最高。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元大关,其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为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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