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09

根据平安保险的《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行为,奖优罚劣,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共建中国道德标准最高的保险公司,特制定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第一节嘉奖
第七十一条业务人员有下列各事项之一,且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
适当嘉奖:
(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
(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
(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为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贡献的;
(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做出贡献的;
(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业务同仁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
(六)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
(七)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业务人员有符合上条各项情形之一者,“业评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奖励;
(二)颁发奖状或奖牌;
(三)颁发奖金;
(四)提供培训机会;
(五)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并接受优良事迹表彰;
(六)其他适当奖励。
第二节罚则
第七十二条业务人员发生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根据
该行为性质,予以警告、记过、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等处分。
(一)代签名
业务员在投保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
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上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的,警告一次;业务员
代客户签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误导客户
1.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
2.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
3.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
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有以上各种行为之一发生,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不实告知:
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实声明,或不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公司规定须如实填写的文件或不以其他方式告知公司,致使公司或客户利益受损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或隐瞒客户提供的体检病史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向新进业务人员做不实说明使其对公司组织规定及各项制度产生误解,唆使新进业务员对客户做不如实告知导致纠纷的,警告一次。
(四)冒名顶替体检:
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或明知客户顶替体检不阻止且不告知公司,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找他人顶替体检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参与保险欺诈
擅自以公司的名义签发保险单,或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或擅自与客户签定附加合约,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与客户签订投保申请(倒签单),或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参与制造假赔案、欺骗公司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滞留客户保险费、保险金
除不可抗力外,业务员代收的首期、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应于当天下班前缴交给保险人,如因故未能及时缴交,则应于次日或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缴交,否则视为滞留保费。
除不可抗力外,业务员应将客户的溢交保险费、保险金、解约金、贷款或其他款项,于当天转交给客户,如因故未能及时转交,则应于次日转交,否则视为滞留保险金。滞留保费、保险金的给予记过一次;若无合理理由,滞留保费超过七个工作日、或滞留保险金超过七天的,除追扣滞留款项本息,解除代理合同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擅自更改客户投保资料业务员擅自更改客户确认的投保或保全申请,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挂单行为发生挂单行为(私下转让保单),当事双方警告一次。致使客户无人服务、导致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代理合同。
(九)客户投诉
1.对客户服务态度不良,或违反公司的新契约、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管理规定,对客户服务质量不良,警告一次;因上述行为导致客户投诉、退保或与公司发生纠纷的,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代理合同。
2.业务人员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客户资料,导致投诉的警告一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代理合同。
(十)强制或引诱投保、唆使退保、回佣、泄露客户资料、隐瞒犹豫期或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
利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职业的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或用不正当手段唆使客户修改有效契约、改投新契约,或以回佣或其他利益诱使客户投保或使之撤销、终止任何保险契约,或隐瞒犹豫期或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或泄露客户个人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等有关资料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破坏公司形象未经过公司同意或授权,擅自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有关公司的各类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的;未经公司许可授权非本公司代理人招揽保险业务的行为;擅自盗用公司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的;擅自以公司名义印制并散发保险资料的;擅自刊登散发增员广告,误导应聘人员的;业务员如与客户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法院提出诉讼的;不通过正常的途径反映问题,却故意散播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在职场内吵架,参与打架,公然侮辱公司上司、同仁或客户、准主顾的;诋毁同业、同事,或为其他保险机构经办、销售保单的,或兼做保险经纪业务、代理再保险业务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者;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业务员个人信息不真实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一经发现,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其推荐人警告一次。
(十三)同事之间的不规范行为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争抢增员,警告一次;遭投诉的,记过一次。
(十四)恶意投诉
为达某种目的虚构事实,本人或挑唆他人对公司员工、业务同仁、特约体检医院、定点医院恶意投诉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五)违反业务管理规定
1.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未经公司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的,记过一次。
2.接到保险单正本(含保单回执)、新契约审核函件,若无合理理由,未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客户的,警告一次;投保人签收保单30日内,若无合理理由,业务员未将保单回执交回公司的,警告一次。
3、收取客户押金,垫付客户保费并引起纠纷的,警告一次;打白条收取客户保费的,记过一次;开具阴阳收据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4、无故不接受公司业务检查,或经业务品质稽核人员提出改正意见仍无明显改善的,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记过一次。抵制公司客户服务部门的电话回访工作,或被客户投诉后不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的,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记过一次。
(十六)凡在考核、晋升、评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其已获取资格外,其本人及相关责任人警告一次;以虚增业务为目的,故意使销售的保单于犹豫期内退保的,记过一次;一年内有两次(含)以上的类似行为,解除代理合同。
(十七)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因疾病生故,经查销售过程有过失的,记过一次;若有故意行为的,解除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八)业务人员参与同业挖角活动的,一经发现解除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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