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第二章 会员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第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第十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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