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镇公共电汽车乘车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公共电、汽车客运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客运安全,根据国家《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镇乘坐公共电、汽车的乘客均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乘客乘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去向标志,在站台或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依次候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
  (二)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依顺序登乘。不得抢上、翻越栏杆,爬车窗、拦车、扒车、拉弓子、敲打车厢及玻璃。
  (三)遵守公共道德,讲究文明礼貌,谦让老、幼、病、残者和孕妇、抱小孩的乘客优先上车,主动给他们让座。
  (四)上车后主动买票,下车主动交验车票。
  (五)不得占座、踩踏座席或躺卧;不得打闹斗殴、高声喧哗或进行其他有碍公共道德的行为。
  (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或催车赶路,不得动用车门控制开及其它设施。
  (七)不得在车上吸烟、吐痰、乱扔瓜果皮核及纸屑等杂物。
  (八)不得辱骂、殴打、调戏乘务人员。
  (九)行车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十)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或阻止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不得故意损坏车站、车内的设施。
  (十二)乘车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应听从乘务人员指挥,不得擅自行动。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准乘车:
  (一)赤膊者,醉酒者,无人护送的学龄前儿童和精神病患者。
  (二)衣服油污可能沾污他人者。
  (三)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者。
  (四)携带物品长超过2.00米,体积超过0.50立方米者。
  (五)携带其它有碍他人健康、车辆运行安全和车辆卫生物品者。第五条 公共电、汽车车票的分类及使用:
  (一)零票:当次车有效,售出不退,丢失不补。
  (二)月票、本票:当月有效,不得提前或错后使用,无本票券无效。
  (三)学生月票:凡本市在籍普通中、小学的学生,凭学校介绍信和学生证办理学生购票卡,凭购票卡购买学生月票。
  (四)车辆因故障或其它事故不能继续运行时,转乘本线车,车票继续有效。第六条 儿童乘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身高超过1.10米的儿童均应购票乘车。
  (二)每一乘客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10米的儿童乘车,每超过一名应购票一张。
  (三)儿童集体,应按实际人数购票。第七条 乘客携带物品体积超过0.30立方米不足0.50立方米的,应购同程票一张。第八条 车辆运行中,乘客间如发生斗殴伤亡、扒窍事件,或乘客发生急病及其他紧急事项时,乘务人员认为有必要载客前往有关部门处理的,乘客应给予配合。第九条 乘客在车内拾到钱物应交乘务人员或调度室。乘客在车内丢失钱物的,可向乘务人员或到调度室来询。第十条 乘客发生下列情况的,自行负责:
  (一)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造成伤亡的。
  (二)扒车、爬车或在站台内抢上抢下车发生事故的。
  (三)乘客间发生斗殴造成本人、他人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携带的物品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五)丢失物品,经向有关方面来询后,仍无着落的。第十一条 乘客违反用票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乘客拒绝验票,强行上车的除责令无票者补票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5元罚款。
  (二)乘客使用废零票乘车的,除责令其补票外,并处以1-5元罚款。
  (三)乘客使用过期月本票或冒用他人月票、本票的,除责令其自票面月份的次月一日起至发现日止按所乘线路全程零售票价每日往返一次补票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30元罚款。
  (四)乘客使用伪造月本票的除按本条第三项规定补票外,并处月本票价3倍的罚款。第十二条 乘客有下列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扒车、爬车、拉弓子、敲打车厢及玻璃的,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
  (二)乘车抢上抢下不听劝阻的,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下罚款。
  (三)不听乘务人员劝阻,强行进入驾驶室的,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下罚款。
  (四)故意动用车门控制开关和其它设施的,处以警告或10元以下罚款。
  (五)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杂物的,处以警告或5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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