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水塘、渠道、湿地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严重的水环境违法行为,及时通报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指导、监督管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过量开采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公益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截污纳管指导工作,落实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五)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六)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文广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有关水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六条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考核评价指标应当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任务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支持水环境保护公益事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有关垃圾收集、水面保洁、环境绿化、民主监督等权利义务以及奖惩机制,引导村(居)民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水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健全水质自动监测体系以及长效管理运行机制。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市场准入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明确本行政区域产业准入要求,严格限制和禁止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项目,优化产业布局,淘汰高污染落后产能,发展绿色经济,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严于国家和省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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