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2020)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一、基本信息

  1.用地单位;2.用地位置;3.地块编号;4.用地项目名称;5.用地性质;6.总用地面积,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道路用地面积,其他用地面积。二、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指标

  1.规定容积率;2.建筑覆盖率;3.建筑间距;4.建筑限高;5.规定建筑面积:(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交通、不计规定容积率)。

  (二)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

  1.建筑退红线要求;2.总体布局要求。

  (三)市政设施要求

  1.车辆出入口;2.人行出入口;3.机动车泊位数、非机动车泊位数;4.室外地坪标高;5.市政管网接口。

  (四)其他要求(备注)

  1.绿色建筑要求;2.海绵城市要求;3.新能源推广要求;4.轨道交通工程要求;5.公共设施配套(公交场站、幼儿园、中小学、市政设施、社康中心、垃圾站、警务室、社区服务站、文化站等)要求;6.其他告知性事项。三、市政线性类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依据项目类型出具。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严禁在审批信息系统之外业务流转。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在线平台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的平台,并作为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行政区域的在线办理系统。在线平台应当满足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多方使用单位共同应用和数据共享的要求,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对接,数据双向实时流转,在线平台实现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的强制共享、结果互认,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第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整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洋、林业、水务、气象、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各领域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形成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为项目空间论证、策划生成提供平台支撑,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汇交、共享协调一致后的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管控内容、核查规则、法律依据等。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或者核准。

  项目单位首次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前,应当通过“深圳市投资项目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获取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通过登记平台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赋码,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和重大安全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及备案通过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第八条 项目审批报建登记流程按照项目建设的时序,分为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四个阶段。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城市更新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区级城市更新部门牵头);施工许可、联合验收由住房建设部门牵头;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每个阶段包括应当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阶段具体事项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目录。第二章 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拟定用地出让方案,应当征求发展改革、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文物、辖区政府、产业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代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辖区政府要一并明确接收部门。用地成交后,项目单位缴交地价款、完成资金来源核查即可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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