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伪造房租买卖合同,把原告房屋过到自己名下,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判决,都支持原告。房管局作为第一被告,行政案件就要判决了,法官建议原告撤诉,说只要房管局配合把房产权恢复到原告名下,也给房管局一个面子,房管局还担心协助原告更改信息完毕,原告不撤诉。原告担心,自己撤诉了,房管局与第三被告与房管局一起人为再出什么幺蛾子……。法官建议原告先出一份撤诉申请放到法官那里,(写两份,一份撤诉书,一份附加条款:房管局把原告房屋登记恢复之日,撤诉申请生效)。还有我们的精神,经济损失怎么办?不追究吗?原告撤诉,不就等于败诉了吗?原告该怎么办?麻烦请求各位专业人士给与指点迷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