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某公司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实际交付第三人占用、使用;2005年,某公司将该房屋办理至自己名下;2010年,某公司因欠款,法院判令该房屋强制过户给债权人,并强制执行;2011年,债权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该法院判令执行回转,债权人须将该房屋重新过户至某公司名下;2013年另一法院判令某公司将该房屋过户至第三人(1994年的购房人)名下。请问,房管局在接到法院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可否据此将房屋直接过户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