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内部控制审核还是舞弊关注审计或者舞弊专门审计,都是因为舞弊的可能存在而派生出来的,因此三者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但三者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审计目标不同
内部控制审核的目标是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效果,属于舞弊防范的范畴。舞弊关注审计的目标是通过评估舞弊风险以调整审计测试,进而为报表不存在因舞弊而产生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舞弊专门审计的目标是确认舞弊事实及舞弊主体。
(二)审计主体不同
内部控制审核既可能涉及到财务方面,也可能涉及到非财务方面,因此其执行主体并非一定是财务审计师。舞弊关注审计属于财务审计的延伸,其审计主体必然是财务审计师。舞弊专门审计的审计主体更为复杂,既可能是财务审计师,也可能是非财务审计师,甚至可能包括其他部门,比如公检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等。
(三)审计范围不同
内部控制审核的范围只限于内部控制,具体则包括其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两大方面。舞弊关注审计的重点仍是会计报表及其支持文件,同时也应当关注内部控制以及可能会对报表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舞弊问题。舞弊专门审计的范围则更广,不仅需要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包括内部控制评估),还需进行舞弊调查以查明舞弊问题。
(四)审计报告不同
舞弊关注审计属于常规审计的延伸,其审计报告与通常的财务审计报告基本一致,正文分为范围段、意见段(有时还有说明段)即可,一般无须就舞弊问题作单独表述。
内部控制审核并不属于常规审计,为提醒报告使用人,审计报告中应当增加固有限制段,说明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以及根据内控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控有效性的风险。舞弊专门审计有其独特性:缺乏应有职业准则的规范;存在特殊的审计程序;通常伴随着法律或纪律行动。这些特点决定了其报告中除应有范围段和意见段外,还应增加审计程序说明(如获取证人证言、嫌疑人陈述)、舞弊事实说明(舞弊主体、舞弊金额及预计影响等)和审计具体建议(起诉舞弊者或完善内部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