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和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完善对企业家的容错帮扶机制,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每年第一季度发布上年度中小企业发展报告。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小微企业名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第十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信息化建设。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公司化运作,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提供服务。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减少涉及中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和绩效考核方案,采取合理措施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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