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6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首先,第二十七条规定,省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合作,将对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区域,如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地区,划为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严格的保护,禁止建设可能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以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一切活动,缓冲区和实验区内也有严格的管控措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在第二十九条中被强调,通过财政投入和专项基金,提高对生态补偿的重视,扩大补偿范围和方式,以改善重点生态区的环境质量。



农村环境保护在第三十条中被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包括农村环境整治、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建设,如防治污水、垃圾污染,推广生态农业和合理使用农业资源,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一条强调森林资源保护,严禁在尖峰岭等热带天然林区采伐,水源林和沿海防护林也受到严格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尤为重要,防止有害生物入侵并采取措施控制。



旅游开发和矿产资源的开采在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节中强调保护自然景观,禁止破坏性活动,并要求环保和无害化处理。采砂活动的管理在第三十五节中规定了规范开采,不得损害河床和生态环境。



水资源管理在第三十六节中要求合理利用和保护江河、水库,防止水污染。海洋环境保护在第三十七节中强调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环境,设立海洋保护区。



这些措施共同确保了海南省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扩展资料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经1990年2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环境监督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6章69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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