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11月30日上午8时许,被一辆农用车撞倒。当即送入医疗治疗,
医院诊断:1、左踝内外踝骨折;2、左足背皮肤挫裂伤;3、左小腿皮肢肌肉挫伤。
在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在家休息,医疗费用已全部由肇事司机承担。
于2010年3月5,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
(一)伤者的损伤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
(二)建议:
(1)、建议伤者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截止2010年3月5日)
(2)、建议根据“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标准10.2条16款和17款及B5条之规定,自伤后之日起病休150天;
(3)、建议伤者后期医疗费用(包括拆钢板手术费用)限制为8000元。
现就赔偿问题,不知道能赔偿到多少。
备注:
本人属农业户口,但本人属于个体工商户,在我们镇上开了一个店,从事个体工商户已有五年了。我是按农业户口赔偿,还是按非农业户口赔偿?
据专业人事讲,赔偿标准按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两个标准来赔偿。
请懂法的人士,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