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综合发展和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及上述单位所属二、三级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第三条 省级机关应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和个人防空观念,认真贯彻平战结合、全面规划的原则,制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长远规划,以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济南市的有关事宜。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管理第五条 省级机关新建办公、住宅、教学、科研、宾馆、医院等民用建筑,均按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以上或者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六条 新建7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筑,按一次下达的新建总建筑面积2%的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收取的方式及省、市分成比例,由省人防办牵头会同济南市及省有关部门具体商定。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但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原因不宜建防空地下室的,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建设单位按应建设防空地下室工程建筑面积的造价,向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交纳易地建设费,办理免建手续,方可立项开工。第八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占用地上建筑面积的计划指标,资金来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向设计单位提交《委托设计任务书》时,应根据本单位情况,向设计单位提出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的具体要求,《委托设计任务书》应抄送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持证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按国家人防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设计。扩初设计完成后,根据用途确定防护单元、防护等级、进排风方式。有关防空地下室的图纸经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用最佳方案,凡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不得设计成普通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应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凡需提高或降低防护等级的工程,必须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第三章 施工与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必须由持有施工执照的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熟悉设计图纸和人防工程技术要求,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以保证工程质量。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遵照有关人防工程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施工,未经人防部门和设计单位同意不得变更设计。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会同省人防工程质量站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重要部位的施工,预埋防护密闭门铁件、伸缩缝、施工缝的处理须经综合检查后再施工。第十六条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如渗漏水),必须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后,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第四章 工程验收管理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由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会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结构分项工程(底板、侧墙、顶板);
  (二)孔口防护设备分项工程(含防护密闭门、消波活门、管线密闭及安全口口部防倒塌处理等);
  (三)内部装修、通风、除湿、电路、给排水等分项工程。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防空地下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设计要求,全部土建完工,设备安装齐全,检测试运转合格;
  (二)口部防护门、密闭门和消波活门等符合三防要求,通风、除湿设备性能良好;
  (三)整个地下室(包括安全口)无渗漏水现象;
  (四)施工技术文件、记录、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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