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研机构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对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针对农业科研机构进行科技开发的特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含地区、市)独立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农业院校的科技开发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开发是指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过程中的有偿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科技开发是科研单位的重要任务之一,科研单位要在搞好研究工作基础上,积极加强科技开发工作。第四条 农业科研机构的科技开发工作,以应用本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人才为主,亦可引进先进、成熟技术(含科学知识、技术信息和方法)经过消化吸收后进行开发。科技开发以提高社会效益、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同时兼顾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强科研机构的实力和活力。第五条 农业科技开发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及保密和国家安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科技开发工作,积极引导和加强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协助疏通科技开发所需资金与物资渠道,协助办理有关技术合同,协助处理有关合同纠纷,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科研机构申请自己培育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种子、疫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优先发给。第二章 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的管理第七条 农业科技开发工作实行技术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科技开发的形式、技术经济标的、权利义务等。对于签订技术合同有困难的开发项目,可以与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协商,采取其它方式解决。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认为有必要进行鉴证或公证的,可向技术供方所在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农业科技开发的技术合同,须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和登记手续。第八条 科研单位的成果,由该单位组织开发,个人进行开发时必须经本单位同意。第九条 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费收支要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按财政制度分项核算,按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奖酬金,并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第十条 农业科研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科技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科技开发工作。第三章 农业科技开发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开发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为各级政府对农业的科技攻关、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工作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或解决技术关键;
  (二)生产和经营各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禽、鱼、果树、蔬菜、食用菌、花卉等种子、种苗、种畜禽,以及农副产品贮藏、保鲜、加工、装备及其产品;
  (三)各种饲料(饵料)、肥料、农药、兽药、疫苗等技术配方、使用技术及其产品;
  (四)为有关部门进行新品种、新材料等的计量、测试、化验、分析、鉴定,以及接受委托研究、规划设计或新产品的技术开发;
  (五)为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提供农业技术经济信息、进行情报和检索服务、新技术资料的翻译与整理以及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服务等;
  (六)接受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培训等;
  (七)根据本单位优势和特长开展的其他科技开发工作。第十二条 农业科技开发的形式主要有:技术转让、合作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人股联营、兴办技术经济实体、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技术开发集团等。第四章 农业科技开发的费用、收入分配和税收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及其开发产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技术交易双方可根据技术研究开发成本、难易程度,应用后的社会经济效益、使用期限以及分享成果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因素议定,支付方式由双方商定。第十四条 农业科技开发应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颁发的《科研单位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制的规定,进行成本核算。第十五条 农业科技开发收入在扣除成本后,即可按规定提取酬金。但从农业研究开发周期长、社会效益大而本单位直接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出发,可知当提高酬金比例。对在老、少、边、穷地区进行的扶贫性质的科技开发,也可适当提高酬金比例。
  按规定提取的酬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但个人所得应按国家规定主动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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