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或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或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五条 行政执法活动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政府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二)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三)评议行政执法工作;
  (四)审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接受行政执法活动中重大违法事件查处的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应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复议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第九条 实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机关对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相抵触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撤销或限期修改。第十条 实行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对委托行政执法的行为进行审查,对违法的委托,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相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执法证件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该处罚决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或授权组织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应责令有关机关或组织限期改正。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督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发现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组织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组织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应当发出《督查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逐级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一)因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二)因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争议。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授权组织应定期将行政执法统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组织。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而造成错案的,应追究责任。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授权组织应定期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组织。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应有计划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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