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和排除妨害纠纷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相邻权纠纷与排除妨害纠纷区别
1、相邻关系
指相邻不动产地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表现为:
(1)相邻关系主体是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2)相邻关系的发生以不动产相互毗邻为前提;
(3)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不动产物权的扩展或限制。
2、排除妨碍
我国法律规定,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对于本条的理解,重点是“妨碍”的特定法律含义,妨碍是指凡以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权利人之物或者阻碍权利人圆满行使其权利的行为或者事实,也即是权利的现在事实状态与其本来应有的状态不相一致。其特征表现为:
(1)须有妨碍的状态,妨碍的状态与权利应有内容不一致;
(2)妨碍的状态持续存在;
(3)须是对权利或权利人之物的直接侵害;
(4)形成妨碍的原因是什么;
(5)妨碍须在客观上属于不法,反之,权利人对于此项妨碍在法律上负有忍受义务或者无妨碍其权利行使的,均不得请求除去。
民法典规定,排除妨碍不属于相邻权纠纷的表现,排除妨碍是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产生相邻纠纷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排除妨碍。
二、相邻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吗
相邻权纠纷本身不是侵权纠纷,但是相邻权纠纷中常常包含了侵权纠纷。具体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来作判定。
相邻权也称不动产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要求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相邻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注意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互相团结
相邻关系是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冲突,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应当相互协作、互谅互让、兼顾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也应当适用此种原则加以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本着充分利用资源,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
3、公平合理
因为相邻关系的纠纷错综复杂,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深入调查研究,以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此种纠纷。
4、法律有规定从规定,没规定,从习惯
因法律的规定毕竟有限,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决,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应考虑历史习惯进行处理。
排除妨碍是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产生相邻纠纷时可以涉及排除妨碍的责任请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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