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63条第三项

如题所述

民法典1063条第三项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否则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民法典1063条第三项的基本含义
民法典1063条第三项是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财产归属问题的规定。它明确了在大多数情况下,因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无论是由夫妻中的哪一方获得,都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然而,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了财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这包括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1063条第三项还特别提到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的特殊规定。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了财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遗嘱人或赠与人的意愿,允许他们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特殊安排。
综上所述:
民法典1063条第三项是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财产归属问题的规定。它明确了在大多数情况下,因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也允许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作出特殊规定,将财产指定给夫妻中的一方所有。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夫妻财产关系的平等原则,又尊重了遗嘱人或赠与人的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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