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有一私人老板在本村建了一座水电站,占用了本村的土地,现在是否可以要求电站老板补偿,

被占用的土地当时曾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征得过村民的同意,也得到过投资方的经济补偿,现在村民觉得当时的补偿太低,(因为当时的投资方曾委托本村村支部书记出面调停,村民只得勉强同意,后来听说只是听说电站老板给过支书很多好处,所以村民心里开始有不平衡的反应)。现在是否可以重新要求电站老板追加补偿款。请高人给点意见!谢谢!

第1个回答  2014-12-22
这个问题非常复杂。
首先,以租代征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但是这个租地却是用于水利建设,如果这个水利建设是为农业服务的,再加上之前村民都同意了,那么又可以被解释为承包行为,这样也就没有理由要求再次提高补偿。如果以补偿标准低为理由,那补偿标准可是一年比一年高的,等于隔几年就能要求再提高补偿。
其次,从土地管理法角度考虑,就要看这个水电站是不是有合法审批文件,同时对村组环境或生产造成影响。如果没有批准文件或影响到村组环境,那么可以申请政府关闭水电站,同时要求赔偿。此外,如果当时水电站占用的是耕地,那么由耕地私自转为了建设用地,那就属于违法行为了,可以去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大队举报。
综上所述,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并无法律支持,但可以质疑其当时租地的合法性,要求政府按现行政策办理正规的征收手续实施补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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