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的经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发展的过程。1982年12月,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广大农村已经普遍建立了以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实践证明,实行村民自治,坚持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群众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在农村基层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从而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与和谐稳定。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历程。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改革开放条件下城市居民自治的性质、任务、组织形式及其他相关制度作出了全面规范。为了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从1990年开始,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许多城市也依法进行了居委会的整顿和建制改革,调整了居委会的设立规模,健全了居委会的组织机构,完善了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初步理顺了各方面的工作关系,使居委会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我国城市地区已经普遍建立了由社区居民通过间接或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社区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它包括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职工代表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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