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结算参与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5
问题一:谁知道结算参与人都有哪些 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类型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
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非结算参与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非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问题二:证券交易中的证券登记与结算常提到的“结算参与人”是什么意思啊?只是指证券公司吗? 结算参与人是指获得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的机构。在我国证券市场,结算参与人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提供服务的托管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直接参与结算业务的机构。

问题三:网上发行流程中结算参与人有哪些 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类型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 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非结算参与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非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问题四:沪港通境内结算参与人资金,证券文收周期和时点的规定正确的有 4项全选。

13.问:能否介绍下港股通的资金交收周期和证券交收周期?
答:1.资金交收周期:境内结算参与人各类资金的交收期和交收时点分别为:(1)公司行为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0:30;(2)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8:00;(3)交易净应付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0:30;(4)交易净应收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8:00。中国结算保留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交收时点安排的权利

问题五: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包括证券实名制、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净额结算制度和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手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给付资金。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入制度,制订风险控制和财务指标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
4.净额结算制度。
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净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有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问题六:什么是结算互保金? 互保金就是银行、证券市场等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结算风险共担的原则,组胆结算参与人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保障交收的连续进行

问题七:证券公司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后,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什么账户 是不是结算备付金账户

问题八:公募基金场内交易的一级结算由()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公司完成资金交收。 D.基金托管人

问题九: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所谓“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不为设立人赚取利润,而并非指开展自己的业务活动时不收取有关的费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各自成体系的结算系统,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是上交所的全资公司,负责上交所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工作;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是深交所的全资公司,负责深交所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工作。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问题十: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条 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处置账户,用以存放暂不交付给客户的证券。第七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可以视客户的风险状况,采取包括要求客户提供交收担保在内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提供交收担保的具体标准,由结算参与人与客户在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中明确。第七十二条 客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结算参与人可以发出指令,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净买入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第七十三条 客户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结算参与人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客户。第七十四条 违约客户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补足资金、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可以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应证券卖出,或用暂不交付的资金补购相应证券。前款处置所得,用于补足违约客户欠付的资金、证券和支付相关费用;有剩余的,应当归还该客户;尚有不足的,结算参与人有权继续向客户追偿。第七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未及时将客户应收资金支付给客户或未及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应收证券从其证券交收账户划付到客户证券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对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承担对客户的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 客户对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义务,也不得影响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交收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的证券划付。第七十七条 没有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结算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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