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意外险理赔案件中,被保险人的哪些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6-12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
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
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
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
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一般是以上这些,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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