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手段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8-07

债权债务‼️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手段。

民事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如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对于被执行人而言,要做的就是配合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该判决是错误的,那么,是否还有救济的手段呢,答案是肯定的,如下:

一、执行异议:

1、执行行为异议:如果为案件当事人,对于法院的执行行为出现违法情形时,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不过此种情形在实务中较难得到支持。

2、执行标的异议: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即,法院将对案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一旦认定理由成立,法院会裁定中止该标的的执行,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将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午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

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二、执行异议之诉:

承上述第2小点,案外人、当事人对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则可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是启动了一个全新的民事诉讼。案件进入到执行异议之诉后,将会对案件标的的归属重新进行实质性审查,此程序在进行时,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315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案件生效后,当事人如认为案件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再审。此时,再审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提交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的,启动再审审查程序,即审查是否进行再审。其次,经审查,不符合再审实质要求的,驳回;符合的,高级法院会决定再审并由本院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具体负责再审的审理。此时,方为正式启动了再审程序,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可裁定中止。在实务中,自符合形式要求启动再审审查开始,到裁定是否决定再审,周期不少于3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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