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辽宁省于2008年8月1日通过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旨在保障60岁以上公民的合法权益,此条例的实施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条例明确,老年人的界定为60周岁以上的公民,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被设为本省的敬老日。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有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也需指定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需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对表现优秀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老年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投入,老年服务设施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社会保障方面,城乡建立了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政府会提供医疗救助和住房援助。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相结合的体系。

针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政府提供应急救助,优先保障住房需求,确保供暖,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并保障他们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此外,老年人在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公共服务等方面享有优惠和优待,如医疗费用减免、公共交通折扣等。

条例还对赡养义务、争议解决、法律援助等作了具体规定,强调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并对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此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1988年的《辽宁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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