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本市城乡空间布局,保障生态系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保护、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在尊重自然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区域。

  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的保护,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保护优先、严格管控、科学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建立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研究解决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其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日常管理,组织做好生态控制线内项目建设和管理、村庄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生态控制线管理的行为。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规划,负责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水产、农业、林业、旅游、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控制线内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第七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水产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生态控制线规划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生态控制线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生态控制线内: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二)重要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

  (三)重要山体及其保护范围;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永久性绿地;

  (六)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生态隔离带;

  (七)工矿废弃地和开山塘口的生态修复区;

  (八)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农田、水域、林地、绿地、生态廊道、城市公园等区域。

  生态控制线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具体分区范围在生态控制线规划中明确。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纳入生态底线区。第九条 生态控制线按照下列程序划定:

  (一)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二)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方案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对划定方案修改完善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市)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市、县(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第十条 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调整:

  (一)国家、省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重大民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的调整;

  (三)经市人民政府评估后确需调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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