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绿化施工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

  (二)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四)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公共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等交通工程施工以及港口、码头物料装卸、堆放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

  (二)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三)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监督实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二)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以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四)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

  (五)不得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工地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及出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三)对裸露的场地、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应当保持清洁,出入口内侧应当设置车辆冲洗池,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六)进出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抛撒滴漏;

  (七)伴有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八)城区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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