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立与取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3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阐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立与取得流程。


第十四条,开发主管部门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并经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开发项目由开发主管部门与城市规划部门共同提出,报城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年度开发计划。涉及相关部门批准的,需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项目经批准确立后,开发部门需提出建设条件意见,涉及用地方式、规划设计等,这些将成为项目建设的依据。例如,商品房用地通常通过出让方式,而经济适用住房等则可能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七条,开发项目需进行经济测算,确定价款底价和开发企业选定方式,由政府批准并实施相关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商品房成片开发项目价款由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综合开发费、管理费、城市配套费和地段差价等构成,零星开发项目参照此规定。综合开发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城市有所差异。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各项费用的计收标准,如综合开发费按住宅造价的一定比例计收,其他费用则按国家或地方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详细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及微利住房的价款构成和计收标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项目价款中的其他费用分别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开发主管部门收取,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开发项目招标、拍卖是确定开发者的主要方式,协议方式适用于不具备条件的情况。开发者需办理设立开发企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签订合同、交纳价款并获取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开发经营权。开发企业需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确保合法性。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详尽地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个环节,确保了项目的合法、有序进行。


扩展资料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系1995年10月12日经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根据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04年11月25日根据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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