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为了规范户籍迁入管理工作,确保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这个暂行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进行户籍迁入的所有非本地户籍人员,但不包括因复员、毕业、回国、休学、退学等情况回原户口所在地的人员。
迁入本市的人员需满足规定条件,包括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未参与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公安局负责户籍管理的总体监督,而城市人口控制办公室则协调相关工作,人事、教育、民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
户籍迁入实行条件准入制,主要依据合法住所、稳定收入以及学历、职称、投资、就业等因素。特别引人的是,有特定资格的人才,如科技奖获得者、高级专业人才等,可以申请将家人户口迁入。
大中专毕业生、购房业主以及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符合相关年限社保缴纳条件的人群,也有相应的落户政策。对于企业投资和直系亲属投靠等情况,也有详细的规定。
对于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特殊政策规定,例如调入、安置人员,同样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某些特殊情况的迁入,需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提出并报市政府审批。
任何违反规定的户籍迁入行为,都将被取消。同时,对于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中的不当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与之前规定冲突的将被废止。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